從「美國金融業獎金發放與獲利不對等」談金融監管 / 陳逸潔

金研(評)98-060

從「美國金融業獎金發放與獲利不對等」談金融監管
撰稿人:陳逸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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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金融時報報導,美國紐約總檢察官調查發現,九家接受財政部TARP資金挹注的大型金融機構,在2008年各自發放給員工的績效獎金總額,幾乎都比各金融機構當年度獲利數額還高。其中花旗與美林虧損金額均高達200億美元以上,但仍分別釋出數十億的獎金;而高盛及摩根士丹利雖有盈餘,但獎金卻高達盈餘的2至3倍。眾所皆知,金融機構過度追求風險的營運模式,是導致此次金融危機的重要成因,但在危機發生之後並未看到金融體系針對本身之風險管理、資產負債運用方式積極進行重整,反而汲汲營營於恢復往常業務型態與獎金發放,實則令人憂心。

在金融危機之後存活的金融機構,並非代表其體質較佳,而是政府囿於部份業者具有「大到不能倒」的特殊性,因而出手挹注資本與流動性,使這些金融機構免於倒閉的命運。因此,當前若未針對該類金融機構進行重新檢視,並改善相關金融規範,將會為金融市場埋下隱憂;並且當金融體系未能完全穩定並完善修復之時,總體經濟將無法強勁復原。金融監管制度之改善是攸關未來總經與金融市場穩健發展的關鍵因素。

根據美國財政部長蓋納近期發表之論述,其金融改革藍圖將著重於整合單一金融業務之規範至相同監管機構,避免主管機關僅有法規制定權卻無執行權,或是互相等待另一方採取制裁行動,最終卻都未加以規範之情事發生;除此之外,亦可避免業者尋求管理最寬鬆之主管機關的狀況產生。另外,聯準會則被賦予監管具有系統重要性的大型金融機構,並須以總體審慎觀點偵察金融市場之風險,以規避所有金融機構承擔之風險有過度積累情形。或許統合單一金融業務主管機關,將導致未來金融規範趨嚴,並降低金融機構之獲利水準與金融創新能力,但根據過往金融危機之經驗,多重金融主管機關所造成的負面效果,即業者選擇規範寬鬆之主管機關,最終導致金融危機之發生,相較單一金融主管機關限制較嚴的負面影響,實則有過之而無不及。

上述監管之變革乃隸屬於金融機構之外部體制,但欲從根本改變金融業過度追求風險之行為,尚須從內部體制加以改革,而資本適足規範與績效獎金設計便是其中相當重要的環節。金融機構為創造高額資本報酬率,普遍追求高度槓桿之經營模式,即以小額自有資本便可投資高達數十倍之風險性資產,即便歷經金融危機之衝擊調整後,目前歐美金融業者之槓桿比率仍高達30~50倍。在股東之出資額偏低且負債端的存款人又受到政府存款保險的機制設計下,金融機構自然有強烈追求高風險投資之動機,形同以有限之負債風險追求無限大的資產獲利。

然而,金融機構高階經理人之部份薪酬獎金卻與股東連結,如選擇權之設計,是以經理人之行為勢必以追求最大股東利益為依歸。在此內生之謬誤設計下,金融機構追求高度風險之經營模式,難以因為外部規範之變化而顯著改變,應朝向改善內部績效獎金設計以及資本適足之規範著手,以期讓風險追求者與承擔者之利益一致。
金融機構未來應面對較現今嚴格的資本適足規範,以便在金融市場發生危機時,有足夠的緩衝區間;而金融機構的資本適足水準亦應與其具備之系統重要性相符合,即當金融機構規模日益龐大,並對金融市場產生「大到不能倒」的威脅之時,其資本適足水準亦應同步攀升。金融市場目前仍在經歷「去槓桿化」的過程,此乃建構其成為較健全之金融體系的正確起始點。然而,當金融機構逐步提高資本適足率之時,借貸活動必將更加謹慎,對於經濟之復甦將造成或多或少之阻礙,是以此過程應以漸進之方式執行,避免讓金融機構去槓桿行為對經濟產生過度之負面影響。除此之外,「影子銀行」體系亦應納入資本適足規範之對象,避免金融機構利用外部體系過度承擔風險。

另一方面,當前金融機構績效獎金的設計機制,仍與該機構短期內獲利水準息息相關,導致變相鼓勵經理人追求短期高風險投資,以獲取超額績效獎金之狀況。調查顯示,許多金融機構的薪酬獎金在2003~2006年多頭時期激增,金融危機發生之後雖有所滑落,但仍與其獲利狀況呈現不對等情形。在政府對金融機構提供存款保險,導致社會大眾仍承擔其營運風險的狀況下,主管機關應針對金融業績效獎金之設計方式加以規範,避免業者過度承擔風險以追求短期績效;應要求獎金發放以長期確切獲利加以規劃,並反應實際經營成效,以期讓金融機構高階經理人,與資本提供者之立場一致。

藉由上述雙管齊下之變革,一方面透過提升資本適足水準以鞏固風險承受能力;另一方面藉著改變績效設計之方式,緩和承接風險之意願,以減少未來金融機構過度承擔風險引發金融危機之機會。



[本日誌由 tabflib 於 2009-11-10 03:40 PM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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