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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閱圖書逾期未還者,圖書室得暫停借閱者之借閱權利。
凡遭停止借閱者,應立即歸還所有借閱之圖書。
停止借閱期限依逾期天數二倍起算;逾期天數計算方式為自應還期之次日起算,至還書或聲明賠償為止。
凡借閱之圖書逾期三個月仍未歸還者,視為遺失,借閱者應負責賠償。 |
(二)凡致本院圖書毀損或遺失者,依下列方式負責賠償:
| 可重購者,行為者應償付書價及郵費,並由圖書室代為訂購相同之圖書。
因絕版或缺貨無法重購,但在國內其他圖書機構或私人處所可借到相同書刊複印者,行為者應償付當時書價二倍價格,加上複印費及裝訂費;若無法借到相同書刊複印者,行為者應償付當時書價五倍價格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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