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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圖書室介紹

服務對象 || 開放時間 || 館藏概況 || 圖書管理辦法

 
服務對象
 
 
服務對象一般閱覽限本院捐助機構之從業人員與財經系所師生,資料流通限會員,入館採登記制。
 

 
開放時間
 
 
開放時間
週一至週五  8:30~20:00 (流通時間至19:50)
週六至週日  8:30~12:00 ,13:00~17:30 (流通時間至17:20)

國定假日與每月最後一日為休館日。
請查行事曆各月休館資料。
 

 
館藏概況
 
 
館藏書刊以經濟、金融、管理及其他相關學科為主,依資料型態分為四大類:
圖書: 中西文圖書約6,000冊,分別以中國圖書分類法及杜威十進分類法加以分類,並予編目。
期刊: 中西文期刊約120種。
出國考察報告: 約10,200筆。
報紙: 中西文報紙9種。
資料庫: 統計資料庫、商學資料庫、財經新聞資料庫。
 
 

 
圖書管理辦法
 
 
壹、總則
第一條 本院為便於圖書管理,增進使用效益,配合研究訓練工作,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圖書係指一般性圖書、期刊、報紙、統計資料、出國考察報告等。
第三條 本院圖書室(簡稱圖書室)服務對象包括下列:

一、本院員工及會員。
二、本院捐助機關之員工、講師及受訓學員。
三、財經系所師生。

前項第一款所指會員,包括「終身學習會員」及「圖書室會員」。
前項第二、三款對象,須申請加入會員,方可借閱圖書及使用資料庫。
入內閱覽採登記制。

第四條 圖書室分報刊閱覽區及圖書閱覽區。
第五條 開放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八時;週六至週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
第六條  (刪除)
凡進入圖書室前,應將私人物品寄放指定處所;若需攜入參考資料,應先向圖書管理員登記,並於離開前接受檢查。
第七條 圖書室採部分開架式陳列。開架陳列之資料,得在室內自由取閱,閱畢後請留置指定處所,由圖書管理員代為歸架。
未開架陳列之資料,須填寫書刊調閱單,由館方人員依規定時間調閱。如需外借者,可在借閱時間內辦理借閱登記,未辦妥登記前,嚴禁擅自攜出圖書室外。
第八條 圖書室內應保持肅靜,並禁止吸煙或飲食。
凡違反前項規定者,本院得拒絕其閱覽使用,並請其離開。
第九條 本院圖書應愛惜使用,不得圈點、劃線、評註、摺角、污損或撕毀。
凡違反前項規定者,依本辦法之賠償規定,負責賠償。

貳、借閱規則
第十條 參考工具書、特藏珍貴圖書及統計資料,限在圖書室內閱覽,一律不外借,但依第十二條之規定,不在此限。
第十一條 本院人員借閱規定如下:
一、 一般性圖書與出國考察報告借閱總冊數,上限為十冊。
二、 前款借閱期間以一個月為限,得連續借閱,但遇他人有預約時,原借書人不得辦理續借;辦理續借者,應於到期後三天內為之。
三、 如所需一般性圖書或出國考察報告已外借,可辦理預約;預約人應在通知日起算三天內前來借閱,否則視同棄權。
四、 期刊可於圖書室下班前半小時內辦理借閱,並於隔天上班後半小時內歸還。
第十二條 本院人員因工作特別需要,須借閱統計資料或過期性期刊數天者,得在取得圖書管理員會同所屬主管同意後,辦理借閱登記。
前項借閱冊數與期限,視個案實際需要而定,但不得超過十冊與一週。
第十三條 受訓學員及本院以外參加會員讀者借閱規定如左:
一、 可憑受訓名牌或會員證借閱一般性圖書與出國考察報告。
二、 前款借閱總數以五冊為限。
三、 受訓學員借閱期限視受訓期間長短而定,但借閱期限不得超過二週,並不得辦理續借;會員則以二週為限。
四、 受訓學員應於結訓前一天辦理歸還手續。
前項借閱之圖書,因受訓課程需要,得延至結訓當天歸還。
第十四條 借閱圖書應按期歸還,並辦妥歸還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 本院同仁離職或出國(預計一個月以上)前,應先行歸還所有借閱之圖書。
第十六條 圖書室每年年底盤點一次,所有借閱人應在圖書管理員通知盤點日起算二週內,歸還所有借閱之圖書。

參、罰則
第十七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圖書室得暫停借閱者借閱權利:
一、 借閱一般性圖書或出國考察報告,到期後三天內未歸還者。
二、 依第十一條第四款之規定,借閱期刊隔天逾時未歸還者。
三、 依第十二條之規定,借閱統計資料或過期性期刊,到期後一天內未歸還者。
第十八條 前條停止借閱期限規定如下:
一、 前條第一款之行為,期限依逾期天數二倍起算;逾期天數計算方式為自應還期之次日起算,至還書或聲明賠償為止。
二、 前條第二至三款之行為,期限按逾期天數七倍計算;逾期天數計算方式為自應還次日起算,至還書或聲明賠償為止。
第十九條 凡遭停止借閱者,應立即歸還所有借閱之圖書。
第二十條 凡借閱之圖書逾期三個月仍未歸還者,視為遺失,借閱者應負責賠償。
第二十一條 凡致本院圖書毀損或遺失者,依左列方式負責賠償:
一、 可重購者,行為者應償付書價及郵費,並由圖書室代為訂購相同之圖書。
二、 因絕版或缺貨無法重購,但在國內其他圖書機構或私人處所可借到相同書刊複印者,行為者應償付當時書價二倍價格,加上複印費及裝訂費。
三、 書刊已絕版,且在國內其他圖書機構或私人處所無法借到相同書刊複印者,行為者應償付當時書價五倍價格賠償。

前項賠償,應自確定圖書毀損或遺失行為日起算十五日內,辦妥賠償手續,在辦妥之前,本院得停止行為者使用圖書室之權利。


肆、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經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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